陕西秦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秦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2066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洛川县。 被告:陕西秦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民中心居生行政村村民,现住洛川县**小区4号楼C座5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龙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