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祥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财保137号
申请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5415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保险单号:6700112802022000018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户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账户:3600105033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营业部、账号:1902********)名下银行存款50541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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