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0533号之二
原告:**,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容,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1号台商工业园一号楼203-5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94959H。
法定代表人:胡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芝,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见文,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腾,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邓晓林,男,1969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邓晓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 记 员 朱 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