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5011号
原告:广元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252。
住所地:广元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人:张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菁雯,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9H。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X区XX大道XX号XX园XX号楼。
法定代表人人:胡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元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中,原告广元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合理的处分,原告广元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5元,减半收取4427.50元,由原告广元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存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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