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0045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被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1号台商工业园一号楼203-5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17994959H。
法定代表人:胡光明。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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