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29民初319号 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大道1号台商工业园一号楼203-5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庭,江西**(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系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 南县城二中桥旁(原二小教学楼位置)。 法定代表人:曾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系公司工程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庭,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01527.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701527.4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6%/年计算,暂计至2022年2月25日为737168元);以上1-2项共计7438695.4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就全南县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43673114.25元,第12.4.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90%。该项目由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委托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2017年12月10日,监理机构向原告发出工程开工令,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1月15日,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向全南县政府请求全南中学项目二次装修,需增加工程费用608.78万元,并由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2019年3月12日,全南县财政局委托江西人和永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永信公司出具《审核报告》。2019年3月19日全南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二次装修工程,并由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于是原告与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补充合同》。2019年6月由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清标报告》。后续因部分工程在《一次设计工程量清单暂估价》中但不在《补充合同》中,原告向被告请示是否需由原告组织施工,被告均同意由原告进行施工。经被告指示,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但因被告一直以“电力电缆合同价格存在争议”为由未进行审批以及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进行信访,被告城投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载明“案涉项目施工中标价为4367.31万元,县政府同意增加费用总计904.09万元,总工程造价为5271.4万元。”而未同意原告申报的工程费用6701527.45元。本项目于2020年4月24日竣工验收,2021年7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截止至今,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依据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程款6701527.45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提出起诉。 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辩称,根据答辩人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结算条款“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9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后支付至结算单价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之规定,目前全南县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虽然已经竣工收备案,但是并没有取得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故没有达到支付结算单价97%附条件的要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全南县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答辩人是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单位,但是根据全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案涉工程由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所有的费用也是由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故,案涉工程款由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是2021年06月28日,并不是原告在诉状中称的2020年04月24日,2020年04月24日只是初步验收时间,应当以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凭证》中记载的竣工时间为准。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第6组证据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凭证》中记载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21年06月28日,并不是原告在诉状中称的2020年04月24日,2020年04月24日,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经织了初脸并提出了11项问题需整改到位,后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6月、7月发函至原告,后原告整改到位后才完成验收,最终完成竣工验收的日期是2021年06月28日。三、案涉工程款还有多少没有支付,以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但是对增加游泳馆电力电缆工程造价组价有误。应当予以调整。1.在本案中,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实施的主体,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协调,2020年03月27日组织了第三方专家对电力电缆价格问题进行过相关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一致意见认为;增加游泳馆电力电缆工程造价,组价有误,应核实并予以调整;2020年08月11日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项目部分预算清单单价错误审核情况说明》,2020年08月18日江西人和永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项目部分电缆清单综合单价错误审核情况说明》,二份情况说明均对4项单价过高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明确的写清了第22项至第25项的单价应当予以调整。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之规定,答辩人和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认可该造价咨询意见,且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答辩人为避免重复支出费用,同意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请求法庭予以准许。四、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对应的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没有支付是因为原告以高于市场价格10倍的价格要求进行结算,同时相关的部门也出具了调整价格的意见,但是原告不认可,故原告对未付工程款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来说,假设存在着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支付利息,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计算,计算时间也只能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五、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中的质保金,由于质保期间没有届满,其诉讼请求也不应当支持。根据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对工程的质保期间有明确的约定,而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在2021年06月28日,工程款中含有质保金,由于质保期间并没有届满,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支持工程款中的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没有成就,且质保期间没有到达,待相关条件成就后,如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后原告再提起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案涉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中水电安装--总进线电力电缆安装工程为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增加的电力电缆安装工程量,所以才需要对其工程量通过鉴证的方式予以确认,而根据《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条之约定,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二次装修中电力电缆安装工程造价,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对二次装修工程变更工程造价报审手续过程中,发现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编制的《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工程》预算造价及江西人和永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所编制的《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工程》审核造价中的电力电缆安装的组价出现严重错误,根据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条之约定,与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电力电缆(含安装)组价错误核对调整,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27日,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邀请的专家组召开了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异地专家论证会,形成了《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增加工程量专家论证报告》。《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增加工程量专家论证报告》中工程造价论证部分载明“1、增加游泳馆电力电缆工程造价,组价有误,应核实并予以调整;……”。对《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增加工程量专家论证报告》中专家论证意见,施工单位不予认可。答辩人认为应当依据《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条、第10.4.1条及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条之约定,对于电力电缆安装的组价已出现严重错误组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3.8条之规定,对已确认的严重错误组价予以确认调整。二、案涉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增加的电力电缆安装工程为通过鉴定增加的工程量,因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已确认的严重错误组价审核调整,致无法依《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条之约定,完成工程量增加的相应报批手续,进而使监理及建设单位无法依《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及《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合同》第四条之约定确定审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致县审计部门无法审定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最终的结算价,进而致使该电力电缆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不具备依约支付条件,使得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支付该电力电缆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三、案涉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增加的电力电缆安装工程未履行完成工程量增加的相应报批手续、监理及建设单位未审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由县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结算价,系由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对已确认的电力电缆严重错误组价怠于审核调整造成的,具有明显过错,因此答辩人认为在县审计部门最终审定该电力电缆安装工程的最终结算价前不应当计算资金占用费。四、案涉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增加的电力电缆安装工程,施工单位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缆品牌为辰鹏线缆有限公司的“辰光电缆”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缆圣”电缆,与《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第四点工程质量、施工等特殊要求第4点本工程采用的材料品牌及要求如下:以下表主要材料品牌、质量相当规定不相符,《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所列材料品牌中所列的电缆品牌系列为上海高桥、北京华远高科、飞洲集团、江西高远等同档次品牌,而非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所使用的电缆品牌为辰鹏线缆有限公司的“辰光电缆”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缆圣”电缆。因此施工单位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工程量清单施工的违约行为。施工单位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存在将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电线电缆用于实际施工的违约行为,根据《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3.2条之规定,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采购的电力电缆等材料在使用前需征得监理单位的同意才能用于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之用,而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5平方、5×16平方及4×35+1×16平方的电缆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就用于了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截止答辩之日,工程量及工程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依约进行结算和审计,答辩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委托组织实施方,在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即电力电缆安装工程依约履行相应的工程量变更报审手续,且工程量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及县审计部门审计出结算价款前,不具有支付该电力电缆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的约定义务,因此答辩人请求驳回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登记信息;2、《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3、《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4、《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合同》;5、《全南县城投公司办理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6、工作联系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凭证;7、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工程审核报告;8、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工程清标报告;9、工程量签证单、现场照片;10、工程项目预(结)算总价、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以及各分项清单与计价表;11、《施工合同》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产品报价单、《施工合同》中部分工程清单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汇总表。 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未提交证据。 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1、补充合同复印件一份;2、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3、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4、工程量签证单;5、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复印件;6、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增加工程量专家论证材料;7、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项目预算清单单价过高的情况说明、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项目部分电缆清单综合单价错误审核情况说明;8、工作联系函复印件;9、招标文件、投标文件;10、抄告单。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10月28日,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签订《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其综合单价除有约定的材差风险存在调整外不以任何因素变化而作调整(除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外,其他材料的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而调整),工程款按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拨付,工程款原则上按月申报(增幅必须在总工程量的10%以上),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9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2019年3月26日,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由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装修工程,工作内容包括室内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座椅篮球架、消防设备,工程款支付方式与主合同一致。江西人和永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019年6月对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工程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清标报告。 2020年3月,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召开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异地专家论证会,形成的专家组论证意见其中一项为“增加游泳馆电力电缆工程造价,组价有误,应核实并予以调整”。2020年8月,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项目预算清单单价过高情况说明》,内容为:经业主反馈,我公司核实,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体育馆、全民健身游泳馆二次深化设计项目预算清单子目存在部分单价过高,就我公司核实的4项单价过高的情况说明如下:1.第22项清单,“铜芯电缆敷设WDZB-YJY-4*120+1*7Omm2,含电力电缆终端头制安”,该定额子目单位为10m,因工程量未换算成该定额子目工程量,导致扩大10倍,综合单价为3468.32元/m,工程量调整后实际综合单价为360.45元/m;2.第23项清单,“铜芯电缆敷设YJV-4*120mm2,含电力电缆终端头制安”,该定额子目单位为10m,因工程量未换算成该定额子目工程量,导致扩大10倍,综合单价为2910.33元/m,工程量调整后实际综合单价为297.91元/m;3.第24项清单,“铜芯电缆敷设WDZN-YVJY-4*25+1*16m2,含电力电缆终端头制安”,该定额子目单位为10m,因工程量未换算成该定额子目工程量,导致扩大10倍,综合单价为902.4元/m,工程量调整后实际综合单价92.48元/m;4.第25项清单,“送审编制铜芯电缆敷设YJV-4*25mm2,含电力电缆终端头制安”,该定额子目单位为10m,因工程量未换算成该定额子目工程量,导致扩大10倍,综合单价为744.07元/m,工程量调整后实际综合单价为78.29元/m。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电力电缆价格问题多次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案涉工程未向审计部门申请审计。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按自行核算的电力电缆报价6701527.48元提起诉讼。 另查明: 1、2017年10月11日,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府办抄字[2017]546号抄告单载明:经县委第20次常委会及2017年9月29日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由县城投公司依法组织实施。 2、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不含案涉电力电缆工程在内的工程造价为52713681.3元,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47442310元。 3、2020年4月24日,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全南中学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进行了验收,各单位在验收意见处填写“合格”并加盖公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案涉电力电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赣州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工程造价为方案一(按预算价再下浮8%)4248897.49元,方案二(重新定价再下浮8%)917380.79元。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赣州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案涉工程预算价与重新定价存在巨大差距,结合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确认在预算编制与审核中,部分型号电缆单价确实出现了重大错误,因此案涉电力电缆总工程款应按鉴定机构重新定价的917380.79元计算。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工程发包方的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及作为工程实际实施方、付款方的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力电缆总工程款的90%,即825642.71元(917380.79元×90%)。 关于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重大分歧,在工程款总价最终确定之前,两被告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 关于对案涉电力电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产生的鉴定费30000元。因双方争议的产生源于预算、清标报告的错误,两被告未能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故本院认为鉴定费30000元应由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力电缆工程款825642.71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35元,由原告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8390元,由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45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被告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则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蓝 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所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