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8民初349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218号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45397433。 负责人:***。 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8号院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7935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新泰机械厂的基础设施工程中做工,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二被告没有劳务关系,原告也没有与二被告的结算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至7月,原告为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新泰机械厂的基础设施工程中做工,经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场负责人***结算,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相关证据证实了其在被告处从事劳务活动的真实性,***作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原告结算工资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工资理应支付,其久拖不还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分公司不足以承担时,应由法人即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6000元,不足部分由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