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91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4幢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ABTB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8号院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7935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218号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45397433。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99226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因未查询到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6526元,收取执行费5998元后,已将剩余案款40052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强书记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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