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必诚福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必诚福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土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9W33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8号院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73247935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218号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453974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必诚福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必诚福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材料款980,178元,并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材料款付清为止,以980,1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91元,由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