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1061号
原告:曾某,男。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分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第三人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23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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