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霍执字第111-1号
申请执行人: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11日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霍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9日合并,新成立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行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国忠
审判员  武平新
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