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6财保323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姚润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峰,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爽,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中条南大街(历山旅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赵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记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卢伟,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申请人:郭占票,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申请人:常志敏,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申请人:郑景云,女,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919951.1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XXX的房屋(霍州房权证XXX号、他项证号:霍州房他证XXX号)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XXX房屋(霍州房权证XXX号、他项证号:霍州房他证XXX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金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