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霍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院在执行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霍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