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8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323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153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12153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15%,从2021年8月4日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于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被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局支付款项后,代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153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12153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15%,从2021年8月4日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被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局支付款项后,代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件受理费2536.5元、执行费172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撤回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对被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蔺 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