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0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0民初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