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0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0民初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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