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程建坤与洛川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9民初69号 原告:程建坤,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龙县三岔乡***行政村村民,现住该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骈怡敏,广东海阜(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宇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畜牧局家属院单边楼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川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府前街行政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常泰路1288号院5号楼2**1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坤与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洛川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坤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坤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建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15元,减半收取计8607.5元,由原告程建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