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9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629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案件款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65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信息,经委托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能查封登记信息。
2.本院给陕西省洛川县交口镇政府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在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镇政府未支付的工程款。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