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9执1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9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明光路支行(账号:792201880********)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