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7067号
原告:陕西雨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雨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雨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雨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1333元,由原告陕西雨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