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和延川县杨家圪台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2民初12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陕西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川县杨家圪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和延川县杨家圪台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籍贯、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均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应当具体明确,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36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