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2执410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号楼3楼314-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紫诚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4层E-5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紫诚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紫诚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紫诚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0000000元及以7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9596元。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的奥迪牌轿车,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查封该机动车,但因无法查找到该机动车下落,本院未能予以扣押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紫诚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现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经本院核查,紫诚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现不在该址经营。
2017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吕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