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7财保17号
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解放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422135378M。
法定代表人:董学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泉、王芹,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来***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84475652P。
法定代表人:罗静。
被申请人:来凤县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来凤县国家税务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736637578。
法定代表人:谭建华。
被申请人:罗静,男,生于1969年3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申请人:王俊钦,男,生于1999年5月3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7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申请人:牟凡,男,生于1990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申请人:黄显胜,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来凤县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静、王俊钦、***、牟凡、黄显胜因金融借款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来***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来凤县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罗静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冻结王俊钦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冻结***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冻结牟凡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冻结黄显胜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总数额以8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22420115030000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来***园林花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来凤县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罗静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王俊钦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牟凡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黄显胜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000000元;
上述存款冻结以人民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的银行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