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1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审被告:内蒙古吉文林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吉文镇运材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政务服务中心10-15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内蒙古吉文林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内072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