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光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光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二巷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北京光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5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北京光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前置备北京光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至二〇一二年期间的会计帐薄、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花名册供***查阅。执行过程中查明,此执行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56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