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光亚市政公司督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4-2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督字第0069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北京光亚市政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二巷1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总经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与北京光亚市政公司(以下简称光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1)西执字第07339号],申请人***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1)西执字第07339号执行案件已经结案,***在结案后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属于执行督促案件的受理范围。***如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未予执行,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二中执督字第00692号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小华
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
代理审判员 连 强
二О
书 记 员 吕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