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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光亚市政公司督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光亚市政公司督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4-2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督字第00692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61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光亚市政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二巷1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总经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与北京光亚市政公司(以下简称光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1)西执字第07339],申请人***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1)西执字第07339号执行案件已经结案,***在结案后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属于执行督促案件的受理范围。***如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未予执行,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二中执督字第00692号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曾小华
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
代理审判员    

二О一四年八月六日

        吕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