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河县源进型材店、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325民初101号
原告:青河县源进型材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环城北路货场门面房一层3号。
经营者:***,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青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1区128栋泰云8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邢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河县源进型材店与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青河县源进型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河县源进型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