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275号
原告: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111号3号楼、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2元,由原告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