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275号 原告: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111号3号楼、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2元,由原告上海江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