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1263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弄***号***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裘建华。
上列当事人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就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240万条TBR项目钢结构工程签署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管理和实施。合同总价为24,926,841.64元,其中材料费为22,526,841.63元,工程施工费为240万元,实际施工过程中有所增补。项目自2012年8月开工,2013年4月完工并交付业主使用。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被告严重拖欠原告合同款项,其中涉及大部分民工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予以拒绝。现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合同欠款1,324,935.51元;二、被告支付利息245,928.27元。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118号维多利亚大厦2-3楼,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内容,该合同虽名为委托管理合同,但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的管辖属不动产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广饶县,故本案应由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职权予以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周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