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绥中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421财保66号
申请人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绥中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为20×××28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490万元。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绥中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为20×××28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490万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关树森
书记员  常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