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46#。
法定代表人:赵立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荣,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波,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二审诉讼中,正业公司诉称,案涉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货款结算及支付条款中约定,北方公司按双方约定时间供应混凝土,供应的混凝土金额达到50万元时,正业公司结清一次混凝土款,如果不按时结清,乙方停供混凝土……。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北方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停供混凝土,而是按拖欠现状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对合同供货、付款方式约定的变更。对此主张是否成立,应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予以审查认定。本合同履行期间,正业公司与北方公司还存在同期施工的翡翠城另外七栋楼的混凝土购销行为,此时正业公司还尚欠北方公司欧洲城建设工程混凝土销售的部分货款。根据北方公司提供的“辽宁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翡翠城7号、8号、15号、21号)购北方硂明细”,本案所涉合同第一笔货款付款时间为2019年8月8日100万元,北方公司陈述此时欧洲城的货款尚未结清,货款在同一期间交替支付,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厘清正业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具体特定为哪个工程的货款,以致本案货款支付情况,事实不清。根据该明细,2019年正业公司欠付货款数额为1648741元,你院以2148741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欠付货款的利息,该数额是如何确定的,事实不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北方公司因正业公司拖欠货款的损失应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以民间借贷标准计算利息及违约金是否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国军
审判员  唐金荣
审判员  王嘉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家群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