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吴民二初字第1327号
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工业园(双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任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