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彭镇镇工业路12号301室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任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海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海远工贸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250000元,该款被告于2009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30000元,于同年9月底之前支付原告120000元; 二、若被告至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支付原告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逾期付款的总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的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后计25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09年7月2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9年4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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