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
原审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任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二(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二○一○年八月二日
相关案号:(2009)崇民二(商)初字第376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