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原审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任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二(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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