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任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
原审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
上诉人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7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据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与原审被告***发生了某种经济关系,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原审被告***的住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林通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