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兆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兆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案号:(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539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