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兆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