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方明红、黑龙江省盛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呼执字第86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瓦工,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盛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定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女,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一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