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4民初947号
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英子沙石经销处,住所地桃山区桃东街欧洲新城一期15号楼0单元106号室。
经营者:吴胜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茄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系吴胜英丈夫),男,汉族,1976年04月04日出生。
被告: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怀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英子沙石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英子沙石经销处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台河市桃山区英子沙石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七台河市桃山区英子沙石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肖飞飞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洪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