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执1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
委托代理人:毕振东。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女。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发现有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待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王德权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