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鲁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鲁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鲁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