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鲁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鲁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