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黄沙坨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赵乐达。
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辽032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