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台安县黄沙坨镇本街。
被执行人:***,男,195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台安县。
被执行人: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54栋316。
法定代表人:侯忠实,系该公司经理。
因被执行人***、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宫 亮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321执4号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台安县黄沙坨镇本街。
被执行人:***,男性,1952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5207265015,汉族,住台安县繁荣北街405号筑景佳苑小区院内生日城。;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8895997,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54栋316。
法定代表人:侯忠实,居民身份证号码:,。
因被执行人***、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洪洋
2022年01月06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