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1344号
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爽,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双春,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黄沙坨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赵乐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媛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原名台安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台安县八角台街道办事处繁荣北街**。
法定代表人:杜江,系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金辉,男,汉族,,住所地台安县
原告***诉被告***、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安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秋月
人民陪审员  孙 宁
人民陪审员  齐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