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英杰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董玉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教翔,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辽***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六千二百四十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六千三百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秀菊
审 判 员 孙 源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霍 颖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