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执监197号
申请执行人:辽***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平原城街。
法定代表人:董玉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唐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1)辽0522执1454号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辽***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5民终605号民事判决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门福彬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马佳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