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602执417号
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52000元、违约金8982.9元、案件受理费8020元,承担执行费693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院作出的(2022)辽0602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全部款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高 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