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03财保73号
申请人: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
法定代表人:吴吉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佳木斯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8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8000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部,账号:17×××88);同时D栋005#0单元-1-3层101,建筑面积1412.00平方米商业用房[黑(2019)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004829号]。
以上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代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博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岳克豪
书记员李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