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初4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吴吉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毅,**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鹏,**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乡里街8号15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佳,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琳,**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消防公司)因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黑01民初48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鸿利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账户23×××44内存款8678.69元,账户23×××6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账户65×××14内存款11065.83元;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账户16×××11;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分行账户15×××40;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账户56×××31内存款3305.83元;广发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账户95×××34;光大银行道里支行账户36×××00内存款2121.85元,账户36×××41;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开发区支行账户45×××01内存款8627.33元;哈尔滨幸福村镇银行账户07×××33内存款1460600元,账户07×××19内存款248.02元。),并轮候查封鸿利公司名下坐落于香坊一区红旗大街227号办公室6层601号、7层701号、9层901号、9层906号、10层1006号5处不动产。北大消防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大消防公司与鸿利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0)黑01民初483号调解书予以确认,故对北大消防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账户23×××44内存款8678.69元、账户23×××65的冻结;
二、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账户65×××14内存款11065.83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账户16×××11的冻结;
四、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分行账户15×××40的冻结;
五、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账户56×××31内存款3305.83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账户95×××34的冻结;
七、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道里支行账户36×××00内存款2121.85元、账户36×××41的冻结;
八、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开发区支行账户45×××01内存款8627.33元的冻结;
九、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幸福村镇银行账户07×××33内存款1460600元,账户07×××19内存款248.02元的冻结;
十、解除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香坊一区红旗大街227号办公室6层601号、7层701号、9层901号、9层906号、10层1006号5处不动产的轮候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万 迎
审判员 李妮娜
审判员 宋 凯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智慧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