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403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
法定代表人吴吉勋,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61委群楼西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厚忠涛,职务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鹤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金志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