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民初834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中,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
法定代表人:吴吉勋,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中已给付10000.00元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迎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