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3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东区建业社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 文 骁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髙杨蕙雯
书 记 员 张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