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3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东区建业社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哈尔滨北大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 文 骁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髙杨蕙雯 书 记 员 张 明 明